摘要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核心内容包含对现有公司监督机构的调整。《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维系既有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之上,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双层制治理架构向单层制进行突破。监事会由法定必设机构转变为选设机构,监督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应予肯认。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选择退出机构,二者在财务监督核心职权上有一定的共性,但侧重不同。在具体规范调整路径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并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目标本质上是监督与管理的博弈过程,应立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因地制宜地构建公司监督机构。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95-101,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破产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研究”(2022LAW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