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未届期认缴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归属问题以及公司资本催缴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但其对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方利益考量仍不周密,在未届期认缴股权转让中公司的同意权未得以凸显。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为明确公司资本制度涉及的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分析路径,在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公司并非旁观者,要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意志与独立人格,彰显公司的主体地位,赋予公司一定权利或资格,充分贯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从而保障公司的资本安全。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