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地方立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设区的市与省级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位阶、批准权、法律适用规则等都需进一步厘清。法律位阶的判断应回到法律体系自身,适用“条件+废止”关系标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权应回归事前监督属性;上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必须区分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对于上下位法的“不一致”与“相抵触”,要分步骤进行识别,区分并重视地方立法在处理地方性事务时的主动性、积极性。
作者
刘高林
郭赟
LIU Gao-lin;GUO Yun
出处
《岭南学刊》
2023年第2期121-128,共8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建设研究》(编号:20JZD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