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伽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可行的基金管理方案。
出处
《冶金与材料》
2023年第3期131-133,共3页
Metallurgy and Materi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