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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x检民监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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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峻县某企业因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与巴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天峻县某企业、德令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1月7日,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起诉至西宁市某法院称,巴某某向出借人赵某丁(已去世)借款1500000元未偿还,请求判令巴某某向赵某丁的继承人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偿还借款1500000元、利息165000元,总计1665000元;李某某、邢某某、天峻县某企业、德令哈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出处 《青海检察》 2023年第1期15-16,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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