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纳税人因虚增利润而多缴的税款能否退还,各方一直存在争议。部分案件中,税务机关同意退税,看似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则不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作为退税核心规则,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部分合法情形。而纳税人虚增利润所导致的多缴税款,因其非法性质,而不适用第五十一条,且无法参照既有案例适用合理性原则予以退税。究其原因,在法理层面,纳税人虚增利润而多缴的税款构成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故应排除给付人的退税请求权。在此种情形下,不予退税契合税法宗旨,有利于强化诚信纳税,维护税收秩序,震慑资本市场的非法行为。
作者
何锦前
唐靖萱
HE Jinqian;TANG Jingxuan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6-83,共8页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等内等外界分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5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税法收入分配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9FFXB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9VHJ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