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A企业是X市的一家企业,持有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地块尚处于使用年限之内。2015年起,因经营管理问题突出,A企业亏损日益严重,生产难以为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8-142,共5页
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规划课题“面向共同富裕的基层财政转移支付民生财力匹配精准度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2XJY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