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及线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消费信贷产品日益增多,通过电商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也成为现阶段愈演愈烈的黑灰产业。此类行为的刑法归责,需要厘清消费信贷产品与信用卡、帮助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关系。简单地将电商消费信贷产品等同于信用卡,从而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信用卡套现的规定,并不妥当。利用电商消费信贷产品进行套现的行为具备刑法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对行为人自套自用、冒用套现等行为的性质,也应根据信贷产品的特点予以具体分析。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3期9-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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