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中有关利率的约定超过法律明确规定时,利息不属于法定擎息范畴,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利率应当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对于合同或独立协议中涉及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一般亦应当认定无效,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时为起算点;对于发包方是否承担利息问题,应当以发包方对承包方延迟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形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依据。
作者
许成华
栾海洋
Xu Chenghua;Luan Haiya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3期91-9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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