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毛泽东的政法观是基于他对当时各种法律思想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他对宪制建设实践进行理性反思的思想产物。毛泽东早期通过对儒法思想、立宪主义、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学习、接纳和吸收,并积极参与湖南“省宪运动”,认识到这些理论的虚伪性和阶级局限性,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政法观主要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党领导政法工作、群众路线、事实求是、民主集中制、保障人权等方面,这些政法理念在毛泽东领导革命根据地与新中国的宪制建设实践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3年第3期99-106,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湖湘法治文化转型与发展研究”(20BFX024)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湖南政法文化研究”(CX2019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