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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经营主体所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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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互联网领域,界定经营主体所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二元分析框架进行考量。对“竞争行为”进行界定,主要判断其行为能否体现出不正当性,即做出了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研发的产品,以及推广的服务,导致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损的行为。也要结合其他要素进行多方位的利益权衡,比如业内惯例、消费者权益、技术革新、竞争成效等。以“竞争关系”为视角,则要求对相关市场进行划界,深入剖析经营者因竞争而产生的利益纠葛存在与否。司法不应过度介入市场竞争,应注重其适用的谦抑性,将尚未定性的竞争行为,未加深入剖析就打上非法的烙印,导致市场活力受到抑制。
作者 刘筠筠 蒋蕊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3年第4期56-57,共2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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