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特殊交易结构与激励机制引发了发起人、投资者、目标公司等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发起人自由度与报酬过高,缺乏为投资者积极履行职责的动力,初始投资者过多行使赎回权导致De-SPAC后投资者成本提高,更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发起人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虚假陈述的道德风险。针对导致投资者风险的不同因素,从限制发起人力量、扩大投资者优势、把控目标公司质量三个方面对美国与中国香港的SPAC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地的SPAC制度体现了证券法私人执行的不同模式,启示我国证券市场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创新发展的平衡。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第1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