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手托两家”,通过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权在法治轨道运行,以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当前,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完善、检察监督标准仍存在分歧,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等检察监督前置程序的限制等,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功效发挥不足。上述问题亟待理论上予以研究廓清、法律上予以明确、实践中予以规范。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9期45-4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GJ2019C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