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流移之人……至六载然后听仕。(注: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免死役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注:有资者各依本犯收叙法。其解见任及非除名、移乡者,年限、叙法皆准考解之例。)”((1))所谓“流移之人”,涉及流配、移乡两种制度。据《唐律疏议》所定。
出处
《中国史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4-206,共3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金
高校古委会直接资助项目“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补校与译注”(项目号为:15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