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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誓在人大会议场合之外有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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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组织宪法宣誓设立“监誓人”制度,不仅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在人大会议场合之外有此必要。所谓“宣誓”,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宪法宣誓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作者 滕修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3年第5期35-35,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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