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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规范解释、发展境况与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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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经济组织属于互益法人,其设立目的具有同业互助性质;在内部组织上遵循人合性,亦体现适度、有限的资合性;在政策待遇上具有公共性与扶持性。我国主流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主要有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类,改革开放以来三类合作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境况。制约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经常遭遇政府不当干预和市场优胜劣汰的双重挤压;二是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回应不足,使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长期落后于现实需求。为保障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应进行法律续造:一方面,要以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立法取代合作社单项立法,制定完备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另一方面,着手构建起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性政策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识别监管机制、系列政策支持系统、农产品流通渠道培育制度与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地位等。
作者 黎桦 徐洪斌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2-70,共9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新时期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体系创新机制研究’”(20BFX11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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