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