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职责性质如何界定,实践中认识模糊,但民政部门的具体行为已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并由此衍生了诸多难题。遗产管理人角色,是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职能在民事领域的延伸,《民法典》虽赋予了民政部门固定职责,但该职责并非以“行政管理”的角色出现,而是以替代或兜底性的“民事义务”主体出现,故其“履职”的规则是民事规则,未尽义务时所引发的诉讼和责任也应限定在民事领域。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时,承担的并非法定清算责任,而是与其他遗产管理人同样的普通清偿义务。司法程序上,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前置程序,是存在争议的。债权人直接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清偿时,如果民政部门对遗产管理人身份无异议,法院可直接审理债务清偿纠纷;如果存在异议,则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中止审理。为进一步发挥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作用,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履职的具体规则。
作者
宋毅
史智军
Song Yi;Shi Zhjun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6-14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