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且以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为必备要件,但是,对于“合法利益”的范围、确认时间、类型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享有拒绝权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和争议。笔者认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合法利益”规定具有合理性;基于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核心目的之考量,不宜赋予债权人与债务人拒绝权;“合法利益”之具体范围,应立足限于法律上利益之立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采取从宽认定,同时宜以“不利益”即将产生之时作为“合法利益”认定之判断时间点;“合法利益”典型类型之列举,宜保留一般保证人,而排除连带责任保证人。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