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扩张背景下出现大量轻罪前科人员是必然趋势,对这部分犯罪人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轻罪轻罚轻前科”。然而我国的既有前科制度未对轻、重罪前科人员的适用做出区分,给轻罪服刑完毕人员造成的嗣后影响远超刑罚本身,产生了“轻罪轻罚重前科”的现象。目前,既有前科制度的适用缺乏约束,不适应轻罪扩张趋势,前科制度对轻罪前科人员及其家人的影响亟待解决。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前科人员适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细化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适用范围,设置轻罪前科消灭考验期,注重职业禁止与前犯罪行为的联系,以解决轻罪扩张与前科人员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出处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2期112-115,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