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是具有共享性、公益性、公共性的权利,环境权的赋予、实现、救济等制度都应由公法调整,故为公法权利。环境权在我国尚未实证化,但存在实证化的倾向。环境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法权利,其实证化必然要通过权利分析的方法解构环境权,检视其是否存在实证化的条件。环境权主体是一国范围内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环境权的内容是自然人通过生态功能享用环境利益,并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且为公法权利,因此,环境法典是环境权最好的归宿,可以在环境法典中寻求实证化环境权的路径。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14-123,共10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江夏学院2021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课题“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安排”(0014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