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定解除权产生于解约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别安排,将“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以及违约行为后果”解释进解约条款,违背意思自治。通过对解约条款内容的成立、效力以及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层层分析,可知限制约定解除权应着眼于约定解除权行使阶段。在个案中,即使穷尽解除制度规则也会出现不正义的结果,自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以“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为由限制约定解除权,难谓妥当;以“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约定解除权,显为不足。《民法典》生效后,裁判者对约定解除权的审查应回归到现有的解除制度规则,摒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所创设的作法。
作者
俞彦韬
曹沛地
Yu Yantao;Cao Peidi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2期91-104,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21SG50)
202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21HZK001)
华东政法大学第二届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培育项目(2023-YJSD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