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存在以“意思联络”为关键要素而划分的“特殊、一般”关系,而目前学界不同观点的核心分歧正是:算法垄断行为是否应当以合意为要件。算法已经可以脱离使用者的意志而独自运行,与经营者的主观意愿也无必然联系。因此需要充分认识算法垄断行为在数字经济下“共而不谋”的本质特征,构建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以垄断协议为补充的算法垄断行为两级反垄断规制路径。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6期53-55,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