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带有明显的为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属性,与“以房养老”模式的投资性居住权需要存在错位。对此,《民法典》应当对居住权设立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对设立范围进行适当扩张,对有偿设立作出单独性规定。同时增加居住权消灭情形,为居住权设立“稳定条款”。更加突出居住权的投资属性,突破社会性居住权限制,从而促进“以房养老”模式的更好发展和居住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基金
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以房养老’视域下居住权适用问题调查研究与完善路径”研究成果
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2022101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