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业委会的权源及性质,二是业委会备案的性质及对业委会主体资格的影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其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对未备案的情形予以规制,故应当将第十六条中的备案理解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作者
俞裕铨
朱彤
Yu Yushuan;Zhu To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4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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