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增设了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条款,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立法的一项进步。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提起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但对于个人和有关组织能否提起诉讼并未规定。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检察院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此类公益诉讼有时力不从心。为了更广泛地适用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笔者建议赋予有关组织以提起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出处
《湖北应急管理》
2023年第5期55-57,共3页
Hubei Emergency Management
基金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02208019,项目名称: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