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被告人庞某、夏某在H省Z县Z镇经营一加油站,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的情况下,仍然向庞某、梁某等4人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庞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支付凭证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针对庞某、夏某一案,目前有二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两名被告人在“许可证”过期后擅自经销汽油,具有“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8期75-7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