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正名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律师在场权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审前程序辩护权缺乏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的证人化以及庭审辩护的形式化等弊病仍然存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审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实效机制,应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律师阅卷权、律师在场权、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与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等制度或措施。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缩短侦查机关拘留时间、取消侦控机关取保候审否决权、允许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分享证据、取消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确立法院为取保候审否决权与逮捕决定权的唯一主体、取消审判阶段允许撤回起诉制度、重塑证据规则以及重要事项审辩沟通制度等内容。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1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治理视域下刑事辩护制度现代化及其实现机制研究”(222400410386)
202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年度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律师辩护权实质化研究”(2021B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