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王某经营货车运输业务,给A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B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王某最初从税务机关处开具发票,后自2010年6月起,王某从自己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多次取得运输发票并全数交由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以抵扣税款。截至2010年12月,王某从路路通公司取得票面金额共计2396828元的运输发票,并向该公司支付4.6%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抵扣税款167777.96元。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8-83,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