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A市按照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对辖区内B县C村20亩土地进行征收(包括10亩耕地、5亩集体建设用地、5亩未利用地)。其中,C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及其房屋(150平方米)属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李某不同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多次协商未果后,A市对包括该地块在内的C村土地进行征收,但对李某宅基地上房屋问题予以搁置。2017年,C村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周围地块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A市再次启动对李某的房屋拆迁工作。李某认为其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A市不认可。
出处
《中国土地》
2023年第5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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