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对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导致实务做法各异。应注意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并不牢固,且应允许反驳。因此,应当将径行逮捕案件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在是否变更或者建议变更羁押措施问题上,应注意区分曾经故意犯罪与本次犯罪的间隔时间,两次犯罪性质的轻重,是否一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1期16-1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