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版、电影和唱片等行业不断孕育出新的表达方式,由此引发的版权保护对象能否扩张的问题亟需回应。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作品类型条款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在立法上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扩张提供了空间,但仍需明确合理扩张的具体路径。文章通过对“宽容扩张”理念的分析,梳理了版权保护对象扩张的方式以及作品类型归属的认定,针对新类型表达可版权性判断的具体路径,认为可版权性要件是作品扩张的首要标准,法定作品类型在扩张保护的认定中发挥着示例性而非限定性作用,提出应当审慎适用兜底条款将创造性表达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揭示应然角度下版权保护对象合理扩张的路径。
出处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49-53,共5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