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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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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四条【调解受理期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的,可以延长1至3个工作日。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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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调解》 2023年第5期51-53,共3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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