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为国际法所保护的流离失所者,难民与无国籍人所受关注的程度却存在显著的差异。二战以后,国籍俨然已成为国际法上个人权利的显性指向要素。然而,个人国籍权的行使必然受到国家国籍主权的影响,无国籍人国籍的缺失使其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缺少明确的、可附着的义务承担主体。1954年《无国籍人公约》确保了不具备难民身份的无国籍人得以获得补充性保护,并与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一道明确了无国籍人权利的底线。尽管该公约与《难民公约》存在多处相似,但是从权利构造与待遇维度上来说,难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在法律上似乎得以更为充分的实现。临时措施条款与ICCPR克减条款一同确认了不同阶段下无国籍人的权利减损区间,互惠豁免则为无国籍人享有待遇的上限扩宽了“生长”空间。
出处
《海峡法学》
2023年第2期75-84,共10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国际法上的难民权利保护”(项目编号:2022BSLW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