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括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在内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国家权力在“条块关系”上的分配密切相关。在司法治理功能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条块分离”的人民法院体系应当向着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司法职权配置模式转型。司法职权的具体“权能”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人民法院之间的配置各不相同。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预设,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应当进行差异化配置。专门人民法院所履行的司法职权应当更具有“全国性公共事务”特征。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4-8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年青年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诉的主观合并制度研究”(21FX0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