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亦多采用预征制征收土地增值税,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复杂而重要。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3年第5期58-63,共6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