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未对董事的责任对象予以明确,此问题也未引起理论界足够重视。然而此问题不仅关涉到理论中董事权利行使的利益导向,还与实践中董事的决策偏向息息相关。为明晰“董事对谁负责”,有必要在法益权衡原则下对董事责任对象进行检视:从法律规范、理论来源、利益衡量等视角观察,董事应当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在公司公共性理论下兼顾利益相关者法益。在此基础上,展望立法从明确立法原则、完善董事责任位阶制度、完善董事个人民事责任制度等层面予以回应。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23年第3期91-99,共9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