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构建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法律适用中“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标签瑕疵、说明书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威慑、激励作用,重新界定消费者,放宽消费者范围,区别对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建立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食品安全标准审查机制;综合判断标签或说明书瑕疵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建立分层次赔偿金制度实现合理计算赔偿数额。
出处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3期130-134,共5页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