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企业合规过程中,被发现有相同性质的“过去违法行为”未作处置,对企业合规不起诉不生影响。这是因为,“过去违法行为”与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并无挂钩;从违法行为的时间、次数、主观方面等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再犯可能性较弱;行政合规的程序激励模式和重罪案件合规不起诉的法理基础,决定了重责案件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空间。
作者
王晓光
裘少波
张维尧
WANG Xiaoguang;QIU Shaobo;ZHANG Weiyao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