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体现了积极刑法观导向下的轻罪立法,轻罪立法是轻罪治理模式的必然结果,它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对危险作业行为的规制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两种手段,二者的衔接直接影响危险作业行为的治理效果。当前危险作业行为行刑衔接机制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衔接不够顺畅,执法合作不够完善,检察监督不够切实有效。对此,应该廓清危险作业罪入罪标准,明晰行政主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合作界限,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
作者
朱琪
邓珊珊
童雯婷
ZHU Qi;DENG Shanshan;TONG Wenting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