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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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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如果法人或组织同时拥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参股,该个人或组织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参股方式被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同时,就本条而言,确定直接或间接认定关于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股份、参股权益、股份及其他参股形式,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这些对象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无关的条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亚信息》 2023年第1期37-39,共3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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