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该制度实施至今,其条款的解释尚存争议,适用要件和效果裁量也未完全明确。这导致了“首违不罚”制度在规范层面和实际执法存在适用标准不一、同“轻微不罚”混淆的问题。为此,应当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便宜原则作为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从而界定“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适用要件,厘清与具体处罚依据的适用关系、免罚范围,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界限和裁量基准。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6期1-14,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