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12条系转让遗失物之效力规范。转让遗失物在《民法典》体系下系区分原则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其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第312条为(原)权利人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与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式系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若(原)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其系以默示意思表示追认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确定归属于受让人,受让人不区分善意与恶意。若(原)权利人选择返还原物予以救济,其系以默示意思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物权确定不发生变动;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应限于善意,且对该请求权的两年期间限制应属除斥期间。当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其反射出遗失物物权消灭,此系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效果。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6期28-40,共13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创计划项目“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项目编号:2022-KY-42)的结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