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清律,无子家庭应由嗣子继承财产,只有在无嗣的情况下,女儿才能继承财产。按民间习惯,女儿不能成为家产的继承者,无子家庭可以通过招赘留住家财,否则家产将尽归族众。在徽州的风俗里,已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但在《康熙二十年胡阿凌立遗属文墨》中,房屋、地、地基、池塘等不动产存入公中,而田租收益则以11:16的比例分给了族众和已出嫁女儿。这种分配既不符合律例的明文规定,更不符合民间习惯,也不适用于徽州的民俗风情,应当看作胡阿凌主动调和律例、习惯及风俗的结果。
出处
《徽学》
2022年第2期85-105,共21页
Journal of Hui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