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担保即人保制度,在古代社会各领域广泛存在。人保制度中出现的担保者称谓众多,从广义上来说,他们都属于“中人”的范畴。明清时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中人”称为中保人或保人,也有直接称为中人者。“中人”的担保在产业关系、人身关系、借贷关系、社会救助中都有体现,不同的关系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同。“中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人”承担的责任不以契约为限,也很少是一次性的,“中人”的责任范围并无十分明确的界限,同时又具有某种延续性。
出处
《徽学》
2022年第2期177-190,共14页
Journal of Hui Studies
基金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2019A0285)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2020CX1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