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监护委托下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On the Liability Taken on Damage to Others by Guardians in Entrusted Guardianship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民法典》第1189条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是,监护受托人所负“相应的责任”是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3条,监护人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监护关系不受影响,监护受托人未获得监护人身份。由此所决定,被监护人在监护委托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受托人仅对监护人负有未适当履行监护委托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对第1189条作如下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作者 朱广新 Zhu Guangxin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24-34,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