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通过《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随着跨境数据调取在网络安全以及网络隐私中引发的争议,围绕数据跨境调取请求审查标准的《数据安全法》第36条值得深思。目前,该条款存在数据分类不清晰、审查标准模糊、审查权分配僵化等问题。面对世界立法例中已存在的复杂审查规则,应该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并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赋予前者以优先地位。进而,从数据动态流动与静态存储的技术实践角度分析,司法数据跨境调取审查规则的建构需要尊重科技的选择、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遵从我国目前有关数据流出政策的监管趋势。最后,本文以完整、具体的重塑后的“第36条”作为结论。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5-67,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博弈及中国对策”(课题编号:21SFB406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