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对股东贷款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法较公司法规制具有优势,既便于实施,又不至于突破原有体系。借鉴德国法“替代资本”原则对“公司危机”时间节点的分类考虑,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前适用“自动居次原则”,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后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并需要破产撤销制度与破产申请义务的配合。完善公司法配套制度,加强信息供给、确立加速到期制度,弥补规制空白,实现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市场化、商业化判断。
出处
《现代营销(下)》
2023年第5期161-163,共3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