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合规整改中的现实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由于我国企业合规制度起步较晚,相关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合规意识相对薄弱,导致涉案企业在考验期过后继续进行合规建设的自愿性无法保证,进而出现大量“合规只在考验期内合规,整改只在考验期内整改”的现象。这样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使企业再度陷入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之中。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稳定的机制,使考察机关在考验期结束后继续对涉案企业进行跟踪回访,以确保企业合规建设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3期78-83,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22)D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