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构建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续期费用的缴纳、减免等问题被暂时搁置,有待后续立法予以衔接。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是否有偿续期、续期的期限、续期程序等问题均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温州、深圳、青岛三地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中的实际做法,探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费用、期限、程序等方面的争议,尝试提出一系列有益的建议,以期为将来政策的出台、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出处
《上海房地》
2023年第7期58-6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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